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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7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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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协委员建议,尽快出台《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明确责任和义务,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
提案特别指出,应规定学校不得安排学生到保健按摩院、夜总会、歌厅等娱乐场所实习,除了调酒、烹饪专业以外,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实习。提案还认为,实习生应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学生的实习报酬不得低于该地区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既然有委员提议坚决不能派女学生去夜总会实习,那么就说明目前确实还存在学校把学生推荐到那些娱乐场所实习的现象.
的确,让女学生到夜总会“实习”,实在荒唐得很。
首先是“实习”场所环境不宜。夜总会可能是藏污纳垢之所,众多坐台小姐左右招摇,为寻欢客提供特殊服务,乱七八糟的现象可以想见。因此,这里根本不是一个实践书本知识的场所,对于这些大多不满17岁、涉世未深的少女来说,不宜涉足。
其次是“实习”内容荒唐透顶。女学生需要到客人包间里陪客人唱歌、聊天。可见,在夜总会,女学生们“实习”的,更多的是书本之外的恶俗。
那么为什么还有学校大胆把女学生推荐到夜总会去实习呢?细细考虑一下,就发现了原因!因为“实习”是有经济效益的,学校、中间人和学生三方分成,学校得大头,实习时间越长,学校自然赚得越多。为此,这个学校安排学生“实习”的时间长达一年多。而且,据报道,有的女学生不愿意来夜总会“实习”,学校就不发毕业证书。可见这种“实习”背后的利益驱动之大。
毕竟女学生对社会的险恶还没有足够的认识,对是非黑白的判断力还不够强,笔者担心,她们不但不能通过这样的“实习”来实践课堂和书本知识,而且有可能在这种污浊的环境中渐渐迷失人生、沉沦下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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