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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9-15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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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死叔父一家8人潜逃21年
凶犯一审被判处死刑
作者;千里眼
21年前,为琐碎小事,杀害同院居住的叔父家8口人的一桩灭门惨案,,其同案凶犯早已执行死刑,而在异乡隐姓埋名21载的被告人周振维,最终没躲过法律的制裁,还是被警方抓获归案。今天,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周振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周振维(男,生于1965年2月2日)系利川市柏杨坝镇齐岳村农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振维及其兄周振琼(已执行死刑)与被害人周丕德、周振文、周振中等系叔侄、堂兄弟关系,同组、同院居住,两家关系一般,也曾因琐事发生过纠纷,但无深仇大恨。1988年11月23日,被告人周振维家所喂养的4只山羊死于周振文加责任地旁,周振维一家怀疑是周振文家投毒所致。24日上午被告人周振维兄弟为此事先后找了村、乡干部反映情况。周振文妻兄谭杨和得知情况后,与当日下午到周振文家询问周振文,周振琼家的山羊究竟是不是周振文家投毒致死,此时周丕德等人正在周振文家吃饭,听到谭杨和询问此事甚感愤怒,恶语相加,并称要找周振琼兄弟将此事讲清楚。
24日晚8时许,周丕德、周振中、周振文父子三人来到周振琼、周振维家前,要被告人周振维父子将山羊被毒死之事讲清楚,为此双方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扭打,被告人周振维父亲周洪本被周丕德、周振中按倒在地,周振文与被告人周振维扭打在一起,周振琼见状,恐其父周洪本吃亏即上前帮忙,周振文放开周振维上前欲与周振琼扭打,周振维脱身返回家中,并拿起一把铡草刀守与门前,周振中、周振文随后追至周振维家门前,周振维持铡刀先将周振中砍倒在周振维家门前,后又将周振文砍倒在自家院坝中,周振琼随即持斧头上前砍杀倒地的周振中兄弟,致二人当场死亡。此时被告人周振维丢掉铡刀又持尖刀进入周振文家,将周振文之妻谭翠云、儿子周春山女儿周春玉及周振中之女周绍玲刺伤。随后与周振琼一同四处寻杀周丕德及周振中的妻儿,在周振中家屋旁遇到周丕德之妻黄汝芝,周振琼即用斧头将黄砍倒,被告人振周维亦持尖刀刺杀黄汝芝,致其当场死亡,被告人周振维岁后将作案尖刀放回家中潜逃。周振琼又步行十余里路将前往报案的周丕德砍死后返回周振文家,持斧头砍开周振文卧室门,不顾周振文之妻谭翠云的求饶,将躲在房中的谭翠云、周春山、周春玉砍死,听到周丕德卧室内周春林在喊爷爷奶奶,遂进入周丕德卧室,用斧头将周春林砍死。然后投案。2009年12月17日,公安机关在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将潜逃在外长达21之久的被告人周振维抓获归案。
另查明,由于被告人周振维及其兄周振琼将周丕德一家八人杀害,造成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振春、周振谷、周振英、周振银、廖元香、周轮海、周绍玲的经济损失属实,案发后在当地政府主持下,将被告人周振维及其兄周振琼的全部家产变卖,用于安抚被害人亲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振维与其兄周振琼因怀疑饲养的山羊被其叔伯兄弟周振文毒死,而与周振文、周振中发生扭打,继而乱杀无辜,致周丕德等八人死亡、一人轻伤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振维外逃至贵州安家,在当地表现良好,主观恶性小且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虽然属实,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且被害方明确表示不予谅解。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判令被告人周振维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八名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安葬费、处理事故交通费、误工费,共计赔偿经济损失973641元,符合法律规定,本应予以支持,但考虑到案发后,在当地政府主持下,已将周振维、周振琼所有财产赔偿给被害人,其经济损失已得到适当补偿,且被告人周振维再无赔偿能力,本院不再另行判赔。
综合本案被告人周振维犯罪手段、情节、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遂判决被告人周振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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