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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笑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最近,社会上似乎对无犯罪记录证明特别感兴趣,动不动就要人家拿无犯罪记录证明,参加广交会,组委会要参展商附交无犯罪记录证明,办身份证,办证窗口要办证人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企业招工,招聘单位也要应聘者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这无犯罪记录证明几乎无处不在。这不,据央视《朝闻天下》8日播报,说在深圳的打工妹小赵就碰到了一件烦心事,她刚刚应聘到宝安一家物流公司,公司要求她必须出具派出所开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否则不能上岗。但是深圳的派出所表示赵小姐的问题应该由户籍所在地解决,而家乡却以她外出打工多年为由不予办理。   不知道这两地派出所是出于对工作的负责,还是不愿意作为,如果说制度是这么规定的,他们的做法自然也无可厚非。但是,当今农村外出打工的人何止成千上万,他们无不类似于小赵这种情况,难不成他们也都将因无法开具这一无犯罪记录证明而不能应聘?可是活人岂能叫尿憋死,难道就不能来个铁路警察各管一段,两地的派出所各自开具小赵不同时间阶段的证明给招聘单位,或者由小赵家乡的派出所开具证明给她现在居住地的派出所,然后再由该派出所出具整体的证明给用人单位。反正,不管怎么说,总不能让一纸无犯罪记录证明耽误了他人打工赚钱。
   其实,这个所谓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简直是可笑之至,我实在想不明白这些个组织、单位,他们究竟要这无犯罪记录证明有什么用,拿这无犯罪记录证明要证明什么,是要证明一个人的过去,还是证明他的将来。过去的都已经过去了,证明了又有什么用,因为每一个人的过去都无法替代他的将来,过去是坏人,今后未必依然是坏人,过去是好人,也并不意味着今后还继续是好人,用这个人的过去去证明这个人的未来,这科学吗?客观吗?就凭这个无犯罪记录证明它证明得了吗?!
   要知道记录犯罪记录的是人,而不是神!是人他就有局限性,有时间的局限性,也有空间的局限性。他不可能是千里眼、顺风耳,不可能把这世上每个人每一天的一举一动都看得清清楚楚,然后一一登记在册。为什么小赵开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要求会被两地的派出所拒绝,正是因为这个局限性——甲不知道小赵在乙的情况,乙不了解小赵在甲的过程。其实,就是甲地派出所又何尝能够掌握小赵在甲地这个时间段的全部情况。说白了,这所谓的犯罪记录,无非都只是公安部门已经掌握并确证的那部分犯罪记录,还有那些他们没有掌握的、和掌握不了的就不能记录了,但不记录不等于不存在。基于此,也就决定了这个无犯罪记录证明可能是不全面的。
   所以,一个人无犯罪记录,并不能保证他就没有犯过罪,因为他也许确实没有犯过罪,因此没有记录,但是他有可能犯了罪,只是没有被公安发现、侦破,那么他的犯罪事实也同样会没有被记录。否则这世上就无所谓悬案、积案、无头案之说。难道这些案子就没有案犯吗?当然有,可是案犯没有被抓捕归案,就无法具体落实到某一个人的头上去,谁又能够保证有些持无犯罪记录证明者不是这些案件中的案犯呢?!而且,我们不能不承认这世上毕竟还有一些冤假错案存在,如果这些案件都记录在案,就都得有人去承担罪名、罪责,那么这种犯罪记录真实、客观、公平、公正、可信吗?!
   当然,可笑的还不止这个无犯罪记录证明,现在的公安部门也同样非常可笑,怀疑一个人、或者抓获一个人,总要先查一查他有没有案底。然而,某一个犯罪分子有可能一犯案就被抓,那么他就有了所谓的犯罪记录,第二次再犯,公安就会说他有案底、有前科,是屡犯、惯犯。可是,也有许多犯罪分子连续几年甚至十几年数次、数十次犯案都“侥幸”逃脱了,在最后一次才被抓住,他因为没有被抓住过而不曾有过犯罪记录,他就不是屡犯、不是惯犯?!看看前面的那位,两次作案就成了屡犯、惯犯,而后一位就因为公安没能及时破案而可以不以屡犯、惯犯论处,不知我们该说是公安的无能成全了案犯,还是这个案犯实在太狡猾,或者他确实运气太好。
   既然无犯罪记录证明什么也不能证明,什么也证明不了,有关部门、企业有什么理由非要这个证明不可。再换句话说,这世上每一个人生下来都是清清白白的,没有谁一生下来就是罪犯,是带着犯罪记录来到人间的。犯罪确实是人生的污点,但犯罪的情由却各不相同,有些人是主观意志犯罪,有些人是被迫犯罪,更有一些人是稀里糊涂的犯了罪,因此,即便他曾经有过犯罪记录,难道我们就不应该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难道他就不可能改过自新?!那么我们还说什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还说什么浪子回头金不换呢!所以,如果单位招聘就凭(看)有无犯罪记录,非但十有八九会犯主观主义错误,也是极不客观、且不人道的。
   不妨再把话说回来,难道用人单位就可以相信应聘者拿来的这份无犯罪记录证明就一定是真的?现在什么没有假的,身份证、学历证明、信用卡、驾驶证、结婚证……这个连老婆都可能有假的年代,难道还弄不出一份假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来?!
   我们不应该让一份毫无价值、毫无意义、且令人可笑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再去为难我们的农民同胞兄弟姐妹了,让它见鬼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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