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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1-14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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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凶露面使得冤案昭雪,这样的故事,不知还要读到多少。
1月9日,《武汉晚报》又独家报道一个平冤故事。事发河南周口市,1999年12月2日,22岁的农村女医生张芬被人杀死,张芬的叔叔张绍友被作为凶手抓捕,一审被判死刑,二审改判死缓。2008年4月23日,真凶落网。2008年12月25日,张绍友被宣布无罪。
整整9年冤狱,降临到一个老实巴脚的文盲农民身上,他一直在申诉,但架不住“流水线作业”对他作案已有认定。他因杀人而被判死缓,这个判决显示案子并不怎么“铁”,但不铁也是要判罪的,他唯一的机会,在于真凶落网。如果没有真凶落网呢,那么不铁的案子也是铁案了。
这个案子的报道中,有张绍友“身体饱受摧残”、“身心饱受创伤”的描述。这样的描述令人感到蹊跷。一个人蒙受冤狱,心理饱受创伤、饱受摧残,是很自然的,但身体为什么也要饱受创伤、饱受摧残?
无论在侦查、审讯还是服刑期间,人不应该遭受肉刑,这早已写在中国的法律上。但现在,几乎每次有冤案出现,我们就会知道蒙冤的人遭受了“身心创伤”。而那些没有冤枉的案子里面,当事人是否也遭受了身体的创伤,我们就不太知道了。大概,这些案子里面的当事人是否遭受身体创伤,我们是不太关心的,或者,他们遭受身体上的一些创伤,我们会觉得是可以理解的,好像他们身体的创伤,可以作为一种惩罚。
一个人犯了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处理,法律既然没有把摧折肉体作为惩罚手段。冤案当事人的经历让我们知道,身体创伤已经成了惩罚的一部分,这是非法的惩罚。如果我们认可抓对了的人受到肉体创伤是理所应当的,那么冤案当事人受到肉体摧折就不可避免,因为在冤枉得以呈现之前,冤案当事人无不显得抓得其所。而冤案当事人的遭遇,向我们透露了一个秘密,那就是肉体创伤在司法过程中可能并不少见。
按照过去的认识,司法机关打击犯罪,是要维护秩序,并完成对犯人的改造,肉体摧折将要把人改造成什么样子呢?现在,人们知道司法是恢复正义,肉体摧折不是正义的体现。现代司法是文明的、人道的设施,肉体摧折与文明、人道背道而驰。司法是一种国家制度,对当事人的肉体摧折是野蛮的、非法的,却以国家名义施之于当事人。
也许,在司法过程中,肉体摧折的水平,与认罪态度有所关联,越是爽快地认罪,越是可以少受肉体折磨。这样,从受创伤的人数来看,情况似乎会稍稍令人有所安慰一些,可能会有很多抓对了的人因为坦承犯罪事实而少受肉体的创伤。但是,如果情况真是这样,岂不是越是抓猎了的人,就越要受到身体创伤,越是真正的无罪就越会受肉体摧折吗?
一个农民蒙受杀人冤案9年,因真凶落网而等到无罪宣判,但此时他因“身体饱受摧残”,“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论怎样的严谨,办案总存在一个差错率,冤案或许终究是难以绝迹的,但当事人“身体饱受摧残”应当绝迹。
真正的罪犯不能免受肉体摧残,冤案当事人也不能免于身体的创伤。清除司法中的肉体摧残,不只是为着冤案当事人能够健康地等到平反时刻,更重要的是让国家走向人道和文明的轨道。国家有暴戾的成份,社会就不会有恒定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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