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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咋也拿“物价上涨”说事儿[转贴]

杨某原是重庆江北区国土资源局负责东部新城、复盛地区拆迁赔偿的负责人,不到一年就帮人在拆迁中谋取利益受贿6.5万元。他的律师在为其辩护时称,现行刑法制定于1997年,如今的物价水平和当年相比提高很多,量刑标准也应“水涨船高”、相应地变化。 (《重庆时报》)

贪官的律师拿物价上涨“说事儿”了,目的很明确。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受贿在5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而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杨某6.5万元的受贿额,刚好过了5万元的红线——他们当然希望在量刑时考虑“物价上涨因素”了。

物价上涨,受贿量刑标准该不该变?还真是个问题。现在的5万元,跟1997年的5万元,购买力和含金量肯定不可同日而语。杨某现在受贿这6.5万元,如果按照1997年的购买力折算,恐怕还真的抵不上当时的5万元呢。如果还按那个标准来判,确实是有点“亏”。

贪官也拿“物价上涨”说事儿,从另一个侧面表明,现在的物价确实不低,涨得也够快。就连那些钱来得非常容易的贪官,都感受到了物价上涨带来的影响,又何况那些为生计疲于奔命的普通人呢?

同时,贪官的律师纠缠于“物价上涨”,其实也是再次提出那个法学界争议了很久的话题:受贿罪量刑到底该不该制订数额标准?有法学家明确表示,规定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实际上是太过强调权钱交易性质,这一数额标准应当取消,而该由其行为性质和造成后果严重性等作为量刑标准。 我同意这一观点。

受贿罪的本质,乃是“受贿”这一行为本身,而非受贿者到底收了多少钱。收5万元是贪官,收1块钱也不是好鸟,只有数量的差异,并无本质的区别。如果有两个贪官,一个收了49999元,一个收了50000元。就因为差了1块钱,结果,前者判了1年,后者判了10年甚至无期——这是否有点搞笑?而且,这样的规定的存在,也给了一些贪官钻空子的机会,促使他们千方百计转移财产、隐瞒犯罪事实,以减轻或逃避将要受到的惩罚。

笔者觉得,在当前反腐形势依然严峻的现实状况下,对腐败份子和腐败行为应保持从严打击的高压态势,特别是要从源头予以遏制。要不遗余力保证官员不受贿、不贪污,而不仅仅是少受贿、少贪污。对腐败要实行“零容忍”,官员只要贪污受贿,不管数额大小一律严惩,只有这样,才能警醒官员不越雷池,也不给他们贪更多的钱、受更多的贿的机会。

最近,很多人都在讨论关于是否废除死刑的问题。废除死刑是文明的进步,我举双手赞成,但同时希望对两种人保留死刑:一种是杀人犯——否则不足以保护更多人的生命;一种就是贪官——否则不足以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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