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帖子
- 3806
- 精华
- 12
- 积分
- 4750
- 智慧
- 2273
- V 币
- 1636
- 贡献
- 0
- 金豆
- 6629
- MV号码
- 2426933
- 注册时间
- 2008-6-3
- 最后登录
- 2011-2-23
|
椅子
发表于 2008-10-16 08:03
| 只看该作者
笔录要素
笔录是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对有关行为和结果予以记录和加以固定的材料,属证据材料。它既是侦查员侦查思路和侦查能力的具体体现,也是案件证据体系的重要内容。笔录做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案件的侦办质量和结果。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就如何做好笔录,谈一些体会。
一、做好笔录的重要性
1、任何案件从接受案件、立案到侦查、批捕、起诉、判决都伴随着案卷的形成、移交、封存过程。无论在哪个环节,围绕案件所发生的一切活动都以形成案卷材料并且也必须以形成案卷材料为基本目的。因此,案件的全部侦查活动都应该在侦查案卷中得到客观、真实的反映。侦查案卷体现出了侦查活动所消耗的全部有效体力、脑力及其效率,任何不能够形成案卷材料的体力和脑力支出都是无效支出。
2、笔录是侦查案卷材料最基本的组成部分,是用语言形式对涉案人员有关动机、行为目的及其结果的表述和记录,是侦查员进行调查、询问和讯问的记录,是全部物化证据的精神呈现方式。没有笔录,全部物化证据、鉴定就是零碎的和无意义的死物。因此,笔录是侦查员智慧最集中的体现方式,是整个侦查活动案卷材料化的最集中体现方式。
二、做好笔录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做好笔录除了符合一般侦查员所知道的基本要求外,还应该注意在这些方面下功夫:
1、笔录的清晰性和有效性:案卷厚不等于案件侦查质量好,不等于里面全部的笔录都有用,不等于每一份笔录都能被批捕、起诉、审判、辩护者认为适用,不等于都能够被读懂。因此,清晰性和有效性是好的笔录所应该达到的标准。所谓的清晰性,一是笔录的字迹要清晰,电脑打印的笔录不存在这个问题,主要是针对手工书写的笔录而言,字迹要工整,尤其关键内容字迹工整,不能有错别字,否则,就影响证明力;二是每一份笔录上都要体现基本的五要素,即,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不论是询问证人还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这样,才能从笔录上一目了然地看清一个犯罪行为的发生全过程。所谓有效性,就是笔录要有证明力,即其内容要有证据的效果,笔录内容不在于长短,一定要有起到证据的内容。即通常所讲的,有用的话尽量多记或记全,无用的话尽量少记或不记。如在侦办刘某涉嫌合同诈骗案中,在笔录上详细地记录了她伪造出租汽车营运证,并用此假证诈骗银行贷款的犯罪全过程,笔录非常清晰和有效,她即使翻供都很困难。经常会有案卷材料又厚又长,笔录内容混乱、重复,线索象一堆乱稻草,接受案卷的人要花很大的精力进行重新整理,这虽然说明了侦查员辛苦但也证明了侦查员思维的混乱,不仅会增加办案成本和补充侦查的机率,而且也会增加批捕、起诉、判决的工作量和难度。
2、犯罪诸要素的完整性:好的笔录在逻辑上必须完整地包含犯罪诸要素,即符合正常的逻辑推理和思维,这种包含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迂回的,但更多应该是以迂回的方式体现。
3、要符合被审问对象的人格个性:好的笔录答言叙述方式应该符合答言者的人格个性,应该就是他的语言,而不是另一个人的语言。不符合答言者个性的笔录,很容易让阅卷者形成非真实印象,弄不好会导致审判阶段因此起波澜。
4、要对直致判决的案件进程有预计性:大量侦查员仅仅把侦查看成侦查,不懂侦查本不是目的,不知道抓人容易放人难。一切刑事侦查,不仅仅是侦查员为了弄清犯罪事实,而且更是为了最终达到对被告人实施刑事判决。
5、要与所有相关证据建立完整联系:这种完整联系必须形成严密的逻辑链和圈。不仅仅是链,从一个证据到另一个证据;而且也必须是圈,所有的证据形成来龙去脉非常清楚,证据就容易被采信。
6、要对翻供和伪证作出预计措施:大多数侦查员对翻供和伪证带有情绪态度,而不是把它们看成正常现象和必然要发生的,任何犯罪分子都不会束手就擒,因此,不能以冷静、严肃的态度从一开始就作出预计措施,笔录总是缺乏不可动摇的根基,经不起另类思维的质疑、纠缠。如在侦办马某等人涉嫌虚报注册资本案中,由于事先针对马某等几个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征和相关证人的个性特征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很好地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让他们对侦查人员产生充分的信任感,对他们可能出现的翻供和伪证做好了充分的准备,这样,就大大地降低了出现翻供和伪证的概率,即使出现翻供和伪证,也能沉着应对,一一击破,马某等人从刑拘到逮捕直至被移送起诉的整个过程中,始终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没有出现任何翻供和伪证的情况。
三、如何通过笔录证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侦查工作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是证据的发现、采集、形成。证据是对某种动机、行为、目的和结果进行证明的书证、物证、人证体系。虽然证据是证明此或彼,但证据本身也是必须要被证明的。不能被证明为真实、客观的证据不能成为证据,或起码可以被看作是没有足够证明力的证据。在这一点上,我们侦查员在实践中经常会犯不严密的错误,只是沉浸在获得证据的喜悦中,而忽视证据真实、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完善工作。比如,在中国由于证人被要求出庭的比率非常低,因此,就掩盖了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即大量证人是无法被证明的。侦查员找到一个证人,做过笔录后,该证人就“飞”了,找不到了。如果律师对该证人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将发生非常尴尬的情况,因为,书面材料没有足够充分的要素证明该证人是真实的。证人“飞”掉是正常的现象,很多证人只能被寻找到或合作一次,侦查员应该在这一次合作时完成对他的真实性证明。在书面材料没有足够充分的要素证明证人是真实的情况下,当律师对该证人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侦查员或公诉人等等将不得不在重新寻找该证人问题上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甚至因为根本找不到人而导致整个诉讼失败。再比如刑讯逼供,虽然取到了口供,但当刑讯逼供被证实,口供就会被证明为无效。
因此,我们侦查员要从一开始就要考虑到批捕、起诉、判决、辩护的实施,做的每一份笔录都要会放眼到案件处理的每一个后续进程中,在笔录中准确反映证据来源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笔者认为,做好笔录与文化程度没有绝对关系,甚至跟法学专业理论知识水准也没有直接关系,法学教授不一定做得好笔录,初中毕业生不一定做不好笔录。作为每个侦查员一定要理论联系实际,针对不同的案件,多实践,多思考,牢牢把握好办案的每一个重要环节,做好每一份笔录,为完善证据,顺利办结案件奠定基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