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一代枭雄袁世凯死后留下的两大谜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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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天保
时间:
2013-12-13 10:57
标题:
一代枭雄袁世凯死后留下的两大谜团
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10月13日 袁世凯编刊《立宪钢要》。
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调任军机大臣,成为中枢重臣。同年,在袁世凯倡导下,第一支中国警察队伍于天津成立。中国首次地方选举:天津市政选举同年举行,这是中国第一次民主自治选举。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光绪皇帝及慈禧太后相继去世,溥仪继位,袁称疾返回河南,最初隐居于辉县,后转至安阳。袁在此期间韬光养晦,暗地里仍关心政事,等待时机复出。
1911年(宣统三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1911年11月1日袁世凯出任清政府内阁总理大臣。
民国时期
1912年(中华民国元年),1月25日,袁世凯及各北洋将领通电支持共和。2月15日,南京参议院正式选举袁为临时大总统。袁于3月10日于北京就职。袁就职之后,坚持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同时积极与列强交涉,维持了中国对蒙古和西藏的主权。9月20日,袁世凯颁布《整饬伦常令》,下令“尊崇伦常”,他说:“中华立国,以孝悌忠信礼义廉耻为人道之大经。”
1913年(中华民国二年),2月,举行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国会选举。3月20日,宋教仁在上海遇刺身亡,全国大哗。革命元勋孙文、黄兴等指袁氏授意暗杀,袁世凯则予以否认;7月,孙文组织中华革命党,发动二次革命,武力讨伐袁世凯,遭到失败。10月6日,国会选举袁世凯为第一任大总统。同年,袁世凯政府制订了《国会组织法》、《公务员奖惩条例》和《文官考试法》,建立了中国近代司法制度。其中规定文官高等考试,以国法学、刑法、民法、国际公法、行政法、经济学和财政学七种为主科,一定要考。商法、政治学、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通商约章等五种为附科,应试者自择其一。同年袁世凯断然拒绝承认英国企图分裂西藏的麦克马洪线,维护了西藏的领土主权。1914年(中华民国三年),1月,袁世凯下令解散国会,并修改总统选举法,总统可指定三名新总统候选人。(此举体现了袁世凯实为独裁)同年改革厘金制度,解决了晚清到处设卡征收厘金的弊政。积极发展民族工业,统一货币,铸造“袁世凯银元”(又称袁大头)。整理和健全财政税收制度,实现了财政收支平衡。同年成立了审判官吏贪污罪行的特别法院——平政院。
1915年(中华民国四年),1月,袁世凯以大总统令公布《颁定教育要旨》,大力发展教育。同时公布《权度法施行细则》,开始施行度量衡标准。5月,袁世凯在日本外交压力下,接受了干涉中国内政的“二十一条”中部分条款,使其政绩蒙上污点。当月第二届远东运动会在上海筹办。11月,袁世凯政府颁布《著作权法》。12月,袁世凯宣布恢复中国的君主制,建立中华帝国,并改元洪宪。总统府改为新华宫。12月25日,全国举行国体投票,同时蔡锷、唐继尧等在云南宣布起义,发动护国战争,贵州、广西相继响应。同年,经过袁世凯政府立场强硬的谈判,中、俄、蒙签订《恰克图协约》,外蒙古分裂势力于6月9日取消独立,俄国承认外蒙古为中国领土。
1916年(中华民国五年),1月12日,袁世凯政府公布《传染病预防条例》。 3月22日,袁世凯被迫取消帝制,恢复“中华民国”年号,5月下旬忧愤成疾。6月6日,袁世凯因尿毒症不治而病逝,时年57岁。同年8月24日正式归葬于河南安阳。
历史点评:历史无情地嘲弄了袁世凯:他本来要追求世袭的绝对的独裁权力,结果却使他的一切既得权力都丧失殆尽。袁世凯的历史又一次证明:凡是不顾社会历史发展的要求,违背人民意志而倒行逆施的人,无论他是多么骄横跋扈,显赫一时,其最后的结果必然是身败名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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