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高官判了死刑才曝内幕,为啥?!
[打印本页]
作者:
狼图腾
时间:
2009-1-21 17:27
标题:
高官判了死刑才曝内幕,为啥?!
吉林省人大原第一副主任米凤君,是吉林省改革开放以来涉案被查的最高级别官员,案发时卸任仅三个月。
以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米凤君案发为原点,一场“人事地震”触动吉林官场。
《财经》记者调查获知,米凤君于08年4月28日在长春市中心吉隆坡大酒店内被中央纪委专案组控制,并带离长春。
事实上,位于长春城区另一端的吉林省南湖宾馆第5号楼,自08年4月9日起接待了中央纪委、中组部第一巡视组。此次巡视的对象是省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同时针对2003年7月至12月吉林省第一轮巡视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计划,此次巡视将持续两个半月,即6月下旬结束。在此期间,巡视组向社会公开了举报电话,并敞开了5号楼的大门。
“米凤君案的线索由中央巡视组发现,经过中央纪委进一步核查,才对其本人采取措施。”接近专案组的人士告诉《财经》记者。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一名官员告诉《财经》记者,“五一”节后,有关权威部门在小范围通报了米凤君被“双规”及立案审查的消息,内容包括米凤君涉嫌受贿、违规批地及作风问题。
米凤君在吉林副省级官位上长达17年,案发时卸任仅三个月。据介绍,米凤君案关联调查涉及长春市委原副书记田忠、东北证券原董事长李树,以及数名企业高层。
熟知吉林政坛的人士介绍,米凤君是改革开放以来该省涉案被查的最高级别官员。
案发老部下举报
米凤君1942年8月生,祖籍山东禹城,自幼生长在吉林长春。1967年毕业于吉林工业大学机械铸造专业;1975年起任职于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由工艺员起步,最高任职为厂长助理。
1984年,米凤君改入仕途,先任吉林省计委副主任;1991年3月升为长春市市长;1995年6月任吉林省委常委、长春市委书记;2001年1月,兼任市人大主任。2003年1月至2008年1月,任吉林省人大第一副主任。
知情者告诉《财经》记者,改革开放以来,吉林政界基本上是省内自我培养、自我提拔官员的人事格局。因此,深耕吉林官场的米凤君,近十年来虽多次传出因经济问题被查,但均“有惊无险”。直至今年3月,米凤君的老部下、长春市委原副书记田忠卖官案开庭,米的命运也走向转折点。
田忠1950年6月25日生,吉林省双阳县人,历任长春市农安县委书记、长春市副市长、市委专职副书记。2006年9月14日因涉嫌受贿被逮捕。此案被指定移交给吉林省吉林市司法机关审理。
中组部2007年1月点名通报:2006年六七月间,长春市县(市、区)党委换届期间,时任市委副书记田忠利用分管干部工作的职务之便,收受八名领导干部的贿赂,共计45万元人民币、8万美元。
今年3月24日,田忠一案在吉林市中院开庭审理。根据吉林市检察院提供给《财经》记者的起诉书,田忠案远比中组部通报的情况更为严重。
其一,涉嫌13次受贿、一次行贿,共计149万元。“卖官”部分实际涉及12名官员,其中六名来自长春市农安县,包括原县委书记张俊先、原县委副书记蒋洪涛、原副县长于树民和曲丙恩、原县委办主任刘竟先、原农安镇党委书记吴胜利;长春市各城区中,涉及原南关区教育局局长张亚媚、原双阳区副区长蒋志新、宽城区妇联主席张立光;此外,还有原石头门水库管理局局长郝耀国、原九台市计经委主任杨建英、原德惠市市长李庆祥等。
其二,在中国与古巴生物技术合作领域海伯尔项目中,田忠利用主管之便,与其家人涉嫌贪污公共财产2566万余元。
串联资本市场旧案
接近田忠案的人士告诉《财经》记者,为求重大立功,避免被处极刑,田忠在一审开庭后即进行检举,检举内容便包括其老上司米凤君与吉林一个农业集团的巨额违规银行贷款问题。这些检举内容最终被提交到了中央巡视组手中。
据悉,米凤君案还串联东北证券(深圳交易所代码:000686)原董事长、党委书记李树一案。吉林证监局一位分管官员告诉《财经》记者,李树已于今年4月被立案调查,但其案情与东北证券本身无关。
李树1943年8月生,1968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早年担任吉林省轻工业厅副处长、处长、总经理;1990年前后,改任吉林省体改委主任、党组书记;1997年至2001年,又任吉林省经贸委主任。李树2001年5月出任东北证券董事长,直至2007年10月退休。
此外,米凤君案还涉及原资本市场上著名的“泛亚系”掌门人范日旭案。58岁的范日旭,1973年从部队复员后曾任职于吉林轻工技术进出口公司(下称吉轻工),是李树早年的老部下。范由于嫌涉经济犯罪,自2006年初外逃出境,被公安部通缉,2007年11月被刑拘归案。该案牵出李树,目前尚未进入司法审判程序。
米凤君与范日旭的瓜葛始于1992年6月18日,长春市政府与范日旭旗下公司签约,协议修建用于申办第九届全国冬运会的三环体育馆及综合配套的五环广场。依其协议,范日旭负责建设体育馆的资金,长春市政府则将体育馆附近五块地交给范日旭开发。不过,这五宗土地随后十余年间争论不休,据悉正是时任市长的米凤君违规批地之由来。
长春当地人士称,米凤君在长春民怨颇大,民间称其为“米老鼠”,意指贪欲十足。由于米在长春城区好大兴土木,又被外号“米大扒”,暗指长春最繁华的长江路被拆得面目全非。
米风君的妻子李安生已从一汽职工大学退休,儿子米海涛曾任长春海关缉私局查私处处长,两人手机均处关机状态;女儿米娜无业,现已遁迹。
郭一平新疑问:
“接近田忠案的人士告诉《财经》记者,为求重大立功,避免被处极刑,田忠在一审开庭后即进行检举,检举内容便包括其老上司米凤君与吉林一个农业集团的巨额违规银行贷款问题。这些检举内容最终被提交到了中央巡视组手中。”——你看准上面这句话!
这几年官员落马的太多,大家都知道。他们落马后,有的会举报他人,一掂一大串。可不少落马官员,进了牢子里也不举报他人,判了无期也不举报他人,直到害怕判了死刑立即执行,才说出些真话,毫不保留地举报他人。难道这些落马官员进了牢子里后,对那些没有落网、还在位上的官员,有什么企求?!
还有,这几年,贪官贪污数额,越来越大,屡破天文记录,甚至贪污2.6亿都不“斩立决”,难道……?本人有好些事想不通,请网友们帮我解开种种之谜吧!
还有,我发现,大多数贪官,都是在人大政协位置上落马的。这些官爷们,不干就不干了呗,干么要往人大政协钻??这人大政协成了官员(还有贪官),开发商,富人,名人,歌星影星,矿主们的俱乐部了。年年开人大会,提案的水平比着臭,比着离谱,为啥?因为这人大政协里,到底有几个是工人农民呀?这个问题不解决,这人大政协,前面凭啥挂上“人民”的招牌?能代表人民吗?那里面有几个人民????!!!
另附:
贪污2.6亿还不判死刑,算不算纵容腐败?!冲天怒火
原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负责人、辽宁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石雪,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
2.6
亿元,挪用公款近
1.2
亿元,另外伪造金融凭证企图诈骗央行
14
亿元、非法集资
24
亿元,此案被人们称为
“
中国金融第一案
”
。同时,贪污
2.6
亿元获死缓,创造了
“
贪官不死
”
与司法量刑
“
通货膨胀
”
的最新纪录。
2000年,胡长清因为受贿
500
多万元,被执行了死刑;
成克杰受贿
2000
多万元被执行了死刑;
王怀忠因为受贿
500
多万元,被执行了死刑。
不过,从王怀忠后,就很少见到有贪官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面对着民众质疑贪官适用死刑的大幅度锐减,
2007
年
3
月,最高法院的负责人表示:
“
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包括罪行极其严重的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严格依法适用死刑。
”
于是,有了
2007
年
5
月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因为受贿
600
多万元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不过,郑筱萸案以后,贪官似乎又进入了一个稳定期,很少再有贪官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出现石雪贪污公款
2.6
亿才被判处死缓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今年
4
月
10
日与珠海中院法官会谈时提出,对待判不判死刑的问题,
“
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
”
石雪贪污公款
2.6
亿,论法律,判处死刑绰绰有余;而从网络上看,网民要求判处其死刑的呼声也高涨,但这一切都无法让二审纠正一审的判决。王院长还说,司法
“
不要搞神秘化
”
,
“
要大力推进司法公开透明,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理解司法,增进对司法的信心和信任,以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
”
。
不过,从石雪案来看,司法还是很“神秘化”,连检察机关都认为“石雪没有任何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但我们至今还没有看到法院对作出这样的判决作出有说服力的解释,判决并没有进行充分说理。
郭一平有话说
贪官该死不死,后果严重:
其一,社会转轨时期,要有死刑。
中国现在仍然处于一个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阵痛期”,市场法规不健全,官商勾结、官商一体化现象屡见不鲜,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活动有增无减,数额又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废除死刑显然不合国情。
其二,国际惯例,也会“水土不服”。
许多法学家和专家,之所以提倡废除死刑,认为是国际通例。不要老拿国际惯例说事,国际惯例在中国也水土不服。要看中国的国情。连温总理就说过:“根据中国的国情,中国不能废除死刑。”
其三,中国没有“阳光法案”,废除死刑后果不堪设想。
中外反腐败的历史经验一再证明,治理腐败必须惩防并举,且防胜于惩。“惩”主要解决“不敢腐败”的问题,而“防”(包括教育防腐与制度防腐)主要解决“不想腐败”和“不能腐败”的问题。
自从
1994
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官员家庭财产公开申报法列入立法规划,到今年整整
14
年了。由于大多数官员的反对,此法律至今不仅没有出台,甚至有高官公然反对,以阳光法案不合中国国情为由阻挠出台。
阳光法案没有出台,超前防范缺乏有效武器,事后惩治显得尤为重要。
试想,事前不能防范,事后惩治不力,经济犯罪高发趋势何以遏止?
其四、违背民意,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除了一些法学家专家主张废除贪官死刑外,广大中国人民对于贪官污吏恨不得“斩立决”,眼见贪污数额越来越破天文数字,人民群众怒火万丈,可贪官一个个保全其身,有背民意,有违民愿,何以“平民之愤”!这样下去,社会何以和谐起来?
其五、贪官不死,腐败又加。
贪官在任上,有自己庞大的关系网,贪官不死而入大牢,其社会关系依然存在,就会经常性活动,让坐在牢子里的贪官,无期变有期,
20
年变
15
年,
15
年变
10
年……如此,更是加剧了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
其六、贪官不死,
是有利于惩治腐败,还是纵容着腐败?
一方面是反腐败的形势十分严峻,贪官们就像割不掉根的韭菜一样“前腐后继”;另一方面,司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无限度地“宽严相济”,这究竟是什么道理?是有利于惩治腐败,还是纵容着腐败?
假如我是贪官,既然贪污几百万元是死缓,贪污几千万元、上亿元也是死缓,那我就一不做二不休——少贪几笔与多贪几笔既然都是一种结局,何乐而不为呢?
作者:
【究必版翻】
时间:
2009-1-21 18:04
浏览,是一份难得的雅致!
浏览,是一份难得的雅致!
问候,是一种淡淡的牵挂!
回帖,是一种支持与鼓励!
作者:
【究必版翻】
时间:
2009-1-22 11:56
回帖的朋友!!!!(保健康、好运气!美丽、帅气、事业顺 利、美满幸福、大吉大利哦!)
欢迎光临 MV视频客官方论坛 (http://bbs.mv178.com/)
Powered by Discuz! 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