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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议指出,于1953年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接着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将制定宪法。为了进行起草宪法的工作,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以毛泽东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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