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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规定公租房租赁期5年 公示审批合格名单

河南规定公租房租赁期5年 公示审批合格名单2011年07月02日09:51中原网--郑州晚报裴蕾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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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网讯 我省10%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将用于公租房和廉租房建设 房地产开发,要按10%比例配建公租房和廉租房40%的公租房将建在城市中心城区公租房租赁期5年,租房人将公示
“十二五”期间,我省将力争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57万套,其中2011年开工建设9万套,逐步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的租赁住房困难问题。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提出省内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创新建管模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值得一提的是,省政府明令:今后,商品住房开发要按照不低于规划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40%的公租房要建在城市的中心城区。
未来五年,全省将开建57万套公共租赁住房
省政府提出了我省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目标:“十二五”期间,全省力争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57万套,其中2011年开工建设9万套。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模式有哪些?我省提出了可由政府投资建设、社会投资共建、开发企业配建、用工企业自建、投资基金方式等五种具体建设途径,各地还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创新建管模式,以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我省10%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将用于公租房和廉租房建设
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将全力以赴加大政府投入、建设用地、融资、税费优惠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省政府要求,要加大政府投入,今后,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将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投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同时,还将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比例统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等。
房地产开发,要按10%比例配建公租房和廉租房
建设用地方面,我省将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将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值得一提的是,我省特别强调,商品住房开发要按照不低于规划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要将配建套数、套型面积、设施条件和项目开竣工时间及建设周期等作为土地出让依据,列入土地出让合同。
40%的公租房将建在城市中心城区
根据要求,公租房的租金不能太高,要比周边普通住房的房租低一些。我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将低于同区位、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具体标准由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制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既然租金便宜,那么公租房的环境条件会不会比较差呢?坐公交车方便不方便?这一点大家大可放心。
我省提出,要科学选址,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统筹规划建设交通、教育、医疗、通信、商业等公共服务和社区服务设施。
其中有一个硬指标:公共租赁住房布局必须与需求有效对接,各省辖市中心城区建设规模应不低于任务总量的40%。
此外,我省还规定,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公租房租赁期5年,租房人将公示
谁能住上公租房,这将由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其中,政府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将实行公开配租,承租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将负责资格初审,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批,初审和审批合格名单将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社会投资机构或企业自主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和管理将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租赁对象和租金价格将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备案。
具体的规定是,其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应重新对承租人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将可继续承租。
公共租赁住房属于租而不售的公共房产资源,当租赁期满,承租人无意继续承租的,可选择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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