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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1-12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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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黄河[url=]新闻[/url]网”看到《老总与情妇签订包养协议 零花钱公款报销(图)》一文,感觉很逗:“9 月16日,经义乌市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义乌市法院一审宣判华灵群犯受贿罪、贪污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他昔日的情人童雀燕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法院同时判处对华灵群受贿的4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华灵群、童雀燕共同贪污所得赃款44万元予以追缴,返还给受害单位。”
童雀燕,何许人也?
2005年6月,华灵群和一帮朋友酒饱饭足来到卡拉OK厅唱歌,并叫来一个名叫“叶美玲”的歌厅小姐陪唱。华灵群对她有了好感,家有妻女的他不觉动起了包养她的念头。经过一番接触,华灵群终于赢得了“叶小姐”的心。
同年9月底,华灵群要“叶美玲”不要在卡拉OK里做了。并当即决定:我每个月给你一万元钱,你就跟我吧!
2006年初,“叶美玲”向华灵群提出来自己经常要请朋友吃饭,一万元不够花。经过与华灵群合谋,两人决定由“叶美玲”拿发票到义乌市运输场站建设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报销,每个月报销额度两万元。
当2008年新年钟声敲响的时候,华灵群终于和童雀燕彻底解除了“包养关系”。
童雀燕,本来是一名歌厅小姐,跟了华灵群后,也没有混个一官半职,并且,连自己的真实身份也未对华灵群公开。
据华灵群案发后向检察官交代,自己最初是对“叶美玲”动了真情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他开始怀疑“叶美玲”是否真的遵守“包养协议”?因为交往了一年多时间,“叶美玲”都不肯告诉他住址,也不让他去她的住处,接听电话也常常避开他。最为关键的是,有一次华灵群看到了她的身份证,才知道“叶美玲”告诉他的名字还有籍贯都是假的,她的真名叫童雀燕,籍贯也不是永康人,而是武义人。
“刑法”规定: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歌厅小姐,是一职业,应该属于服务行业,是一个民营企业里特有的职业群体。(国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里是不允许有歌厅小姐存在的)我不知道是不是天下的歌厅小姐被官员包养后,因沾了官员的官气,政府便会视其为国家公务人员。从童雀燕被判贪污罪来看,童雀燕是沾了这官气的,并被我们的审判部门视为了国家工作人员。否则,我们的审判部门不会判童雀燕犯贪污罪。
如果我们的审判部门不判童雀燕贪污罪,那么,应该判其何罪呢?
童雀燕并非是义乌市运输场站建设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她是没有任何报销费用资格的,如果所有报销单据上都签的不是“童雀燕”的名字,那么,童雀燕就像陈水扁的夫人一样是在给华灵群提供发票,其的所得,应该是华灵群的赠予行为,更确切一点,是给华灵群提供肉体服务的酬劳所得。如果所有报销单据上签的都是“童雀燕”,那么,一是说明该公司的会计制度不健全,二是说明当地的税务、审计部门在每年对该单位进行审查时,根本没有尽到责任,三是说明华灵群天真的很可爱,不懂法律法规的常识。那么,事实上构成的关系是:童雀燕利用自己的身体,通过华灵群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样一来,童雀燕的行为事实上构成“行贿罪”。
“刑法”规定: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url=]经济[/url]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有人会说:童燕雀并没有给华灵群任何财物,不应该构成行贿罪。事实上,在现实[url=]生活[/url]中,行贿的方式除了财物外,还有另一个更常用的方式——[url=]美女[/url]和肉体。童燕雀是在用自己的肉体对华灵群进行行贿。
我国的法律是非常滞后的。尤其是在美女与肉体风靡官场的现在,各种官员的包养、情妇层出不穷。因为这些被包头者、情妇,每年都造成巨大的损失。严惩贪官重要,严惩这些被包养者、情妇,让这些被包养者、情妇有被官员包养、作官员情妇将受到法律制裁的压力,也是一种途径。所以,有关部门应该及早把肉体列入行贿方式中。
在对童雀燕进行判决时,既然其主体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那么,说明其没有犯贪污罪。如果非要给其定罪,最好的办法就是上书最高人民法院,让其解决“肉体”能否作为行贿方式的问题,如果解决了,判童雀燕行贿罪,解决不了,应该把童雀燕无罪释放。
然而,我们的审判部门并没有这样去做,而是把一个歌厅小姐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判其贪污罪。这是不是也太有点儿戏了,是不是在戏耍[url=]中国[/url]的法律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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