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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1-8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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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工会与职工和劳动法有着最为天然密切的联系。根据工会的性质地位、任务和作用,根据法律赋予工会的权利,各级工会能够以不同的方式,广泛参与劳动法律建设和劳动法律监督活动。因此,就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来讲,可以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我国全部劳动法律的立法、执法和守法活动的参与和监督。
狭义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对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劳动行为所进行的监督。《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指的监督基本上是狭义的劳动法律监督),即主要是对用人单位遵守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全国总工会以及各级工会是否“依法对我国全部劳动法律的立法、执法和守法活动”进行了“参与和监督”,以及它们参与的好与不好我们姑且不论,本文特别要谈谈在下岗、待岗、息岗这些现象面前,法律监督存在一个死角。存在一个法律以及工会还有劳动监管部门鞭长莫及的空档。
人们听熟了的“下岗”,其实是个含义非常模糊的概念。下岗有时候等于解除劳动合同,等于失业,但有时候又不等于失业,也不等于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有些企业里又另外想出了一些提法,它们不叫下岗,而叫待岗,或者息岗,歇岗。简单地说,被下岗、待岗、息岗、歇岗的职工,仍然是企业编制里的人,但被迫离开了工作岗位,自然不能从企业里获得工资,他们只能领生活费。“生活费”当然是非常微薄的,假如“生活费”非常丰厚,那人人都愿意下岗、待岗、息岗、歇岗了。有些企业规定,下岗、待岗、息岗、歇岗的职工必须定期到厂“学习”,否则,连生活费也没有了。
于是,这些职工就面临一种尴尬的境遇:每个月拿那点生活费,与失业基本一样了。但是,第一,你不能自由到人力市场上另寻工作。每个月那点“生活费”以及企业的“编制”仍然把你“吊着”。第二,因为企业并没有叫你失业,也没有解除你的劳动合同,你无权起诉企业,也不能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即使提出仲裁,也没有部门受理。
曾经有职工上诉过,上访过,投诉过,他们所得到的回答都是:这是企业内部的事,属于企业自主权范围的事。只能在企业内部解决。
于是,下岗、待岗、息岗、歇岗就成为企业管理者手中的一根打人的棍子,一个排除异己的利器。有人听信了媒体和精英的宣传,认为凡是被下岗、待岗、息岗、歇岗的职工都是素质很差的职工,他们中有的人劳动纪律不好,出工不出力;有的人技能很差,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有的人缺乏团队精神,与周围的人不能协调好关系,影响企业整体效益。等等。按照精英的宣传企业里实行的是优胜劣汰。事实却不是这么回事。优汰劣胜的事,我们反倒可以在很多企业里看到。有些劳动模范,有的革新能手,有的技术标兵,反而先于那些不是模范也不是能手和标兵的人而下岗、待岗、息岗、歇岗了。而某些确实素质很差的人,因为与企业管理者有着某种关系,不但没有被“淘汰”,反而生存得很好。—— 这种情况也不仅是企业里为然,任何用人单位都是存在的。中国老百姓对此不会感到陌生。只是企业里表现得更突出、更尖锐,而且,由于有被官方认可并提倡的“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的撑腰,企业搞得更公开也更无忌惮罢了。
这就是一种“软打整”。假如企业把某人辞退了,解除劳动合同了,某人如果不服气还可以提出劳动争议仲裁,还可以提出法律诉讼。而下岗、待岗、息岗、歇岗,任何法律监管部门都不会受理。职工投诉无门。在这个情况下,有人可能就会想起工会。然而,工会的作用怎样、能力怎样、地位怎样,不必我来多说。求助工会的结果多半等于零。
所以,本文认为,工会暂且不要奢谈“依法对我国全部劳动法律的立法、执法和守法活动的参与和监督”,先把这个“下岗、待岗、息岗、歇岗”的死角填补起来,让职工觉得总还有个“娘家”在为自己撑腰,就很不错了。先从最基本的也是最容易的干起来,好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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