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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200元交通罚款滞纳金达3420元

车主200元交通罚款滞纳金达3420元
2008年11月21日10:17 南方日报

  违章车主:罚款我认了,但天价滞纳金难以接受交警部门:我们是依法办事

  2006年的一次违章被罚款200元,一年多后连同滞纳金需缴3500多元。日前,当广州车主张先生去处理罚单时,看到如此天价滞纳金,暗自吃惊。

  交通违章滞纳金只是冰山一角。据了解,当前滞纳金已渗透于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水电费滞纳金、物业管理费滞纳金、养路费滞纳金、信用卡滞纳金、通信费用滞纳金、税款滞纳金……

  对于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滞纳金,不少市民似乎不吐不快:一些垄断性企业和政府部门收取滞纳金,几乎都没有履行事先告知的义务,等到去交欠费时才知道还要多交一笔所谓“滞纳金”。不少市民提出疑问,滞纳金该不该设定上限?那些不具备行政主体的垄断企业收取滞纳金,合理吗?能否规范?

  广州张先生日前致电本报称,2006年底,他驾驶小车在江门至湛江路段因违章被电子警察拍照,处罚200元。近日去广州某银行处理罚款,银行给他开了两张收据,一张是罚款收费,金额200元,另外一张金额为3420元,名目是“滞纳金”。他顿时傻了眼,因逾期未缴罚款,原先200元的罚款现在累积超过3500多元。

  “当初因为在外地违章,事情一过就忘记了,后来接到交警的提醒电话我才想起这事,作为一个守法公民遵纪守法是应该的,罚款我认了,但滞纳金是不是过重了,况且当时来电的人并没有提醒我逾期处理会有这样的后果,如果我一直都忘记处理这罚单,累积到最后岂不是卖掉车子、房子都还不清?”同时,张先生对如此高额的滞纳金感到“难以理解”,“罚款滞纳金是每天3%,而且是‘利滚利’的算法,也就是在不考虑复利基础上,每年的滞纳金是10.95倍于本金。违章罚金是该及时交,但即使没有及时交,滞纳金也决不能如此离谱吧?就此事,我曾向广州市物价局反映,对方称管不了此事,要我向交通管理委员会咨询。”张先生告诉记者,当地交通管理委员会并没有给出很好的解释,并且提醒若他坚持不处理有可能会对他强制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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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方

  诚信公民不会产生滞纳金

  ◎交警说法“如降低违法成本他们开车会更随心所欲”

  据江门市交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第109条规定,交通违法者自领到交通违法凭证15日内必须到有关部门接受处理或罚款,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从第16日起每日按罚金的3%收取滞纳金。

  这个加处罚款额度到底高不高?“实际上这是法定罚款,这部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其3%的加处罚款比率的法律效力是不容置疑的。”该负责人表示,很多人滞纳金较高,往往和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有关,当事人一旦接到罚款通知,应及时处理。”“如果降低了他们的违法成本,他们开车可能会更加随心所欲。只要车主遵守交通法规,做个守法诚信公民,再高额的滞纳金也找不着他。”

  据介绍,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后,交警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违法驾驶员。“出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处理、及时缴费,并保留缴费单据;如有异议,可到交通违章行为发生地的交警部门咨询或提起复议。”

  ◎律师观点“一些垄断企业收滞纳金过高政府应规范管理”

  根据行政法,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罚的一种,具法定性。滞纳金的制定必须有法律依据,只能发生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滞纳金。“目前多数滞纳金收费无法律依据。”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劲斌分析了这些按“相关法规”收取的滞纳金在一些民事领域频频露面的原因,“这是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历史问题”。那时水、电、通讯等公用事业具有行政管理的属性,对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征收滞纳金是公权力行使的结果。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国的水、电、通讯等公用事业单位的性质已经转化为企业经营,不再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虽然形势发生了变化,但绝大多数的公共事业单位还是延续了上个世纪以来的旧规定。

  “这种旧规定在滞纳金收缴者看来有合理之处。一般企业与用户之间会签格式合同,只要签了名就视双方认同了约定收取的滞纳金事项。”苏劲斌认为,对一些垄断企业收取滞纳金过高等情况,政府有关部门应该进行规范管理。

学者称无法规限制总额导致天价滞纳金
2008年11月21日10:17 南方日报
  ●反方

  滞纳金“封顶”更人性化

  ◎市民看法“遭遇强制性格式合同消费者没有选择”

  “事实上只要涉及收取滞纳金的合同,几乎都具有强制性的格式合同,我们消费者通常没有选择余地。”车主张先生认为,一些不具备行政主体的企业,他们收取滞纳金确实没有道理。在他看来,滞纳金应该是一种补偿性质的收费,是对收款方资金损失的补偿,这在某种意义上说明低标准才是可行的。如果标准定得太高,显然就违背了初衷,变成了“暴利性”的罚款。

  “行政部门收取滞纳金能起到警示作用,如果采取‘封顶’方式则更显人性化。”江门市政协委员周峻雄如是说。

  据悉,滞纳金“封顶”已经在一些省市及地区率先推行。河南省新制定的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滞纳金的征收比例下降至每日0.3%,并且设定上限,总额不得超过应缴本金的两倍。宁夏的交通违法罚款滞纳金的“封顶”则让车主受益更大:从2008年5月1日起,滞纳金不超过罚款本金。于去年再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新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中明确了“封顶”:“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的数额。”

  ◎学者观点“尚无法规限制总额导致天价滞纳金”

  “如果行政强制法出台,就不可能出现天价滞纳金的问题了。”五邑大学政法系副教授胡四能告诉记者,“目前没有一部法规对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总额上限进行限制,导致了天价滞纳金的出现。”

  “滞纳金的立法目的是督促人们按时履行缴费义务,在实践中不应违背当时的初衷,更不应该以牟取暴利为目的。”胡四能认为,“天价滞纳金的产生,其责任也并不全是违法违规者的过错。行政机关也有责任详尽告知义务。”他甚至质疑,许多执法部门出于各种原因,往往“故意”不履行催缴告知罚款的义务,促成了滞纳金或罚款可以按日累计而滚成天价罚单。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有故意设置陷阱的嫌疑。

  因此,滞纳金的发生过程中,行政机关必须履行告知和催缴义务。“滞纳金在西方国家也存在,它是督促人们按时纳费的有效方式。现在我们的问题是必须及时完善立法,规范滞纳金制度。”胡四能说。专题撰文邝妙萍

  链接

  常见滞纳金(按日利息)

  固定电话费:3‰

  水费:1‰

  电费:1‰(住宅,不足1元按1元计)

  移动通讯费:3‰(90日为收取的最高上限)

  养路费:5‰

  交通罚款:3%

  一些楼盘物业管理费:5‰

  信用卡费:以江门某银行计,滞纳金为最低还款额的5%,一次性收取。另每日还收取消费利息万分之五,不封顶。

  (注:以上各种费用的滞纳金都是从超过缴费期限的次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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