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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1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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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警方开始罕见地 高调扫黄,而随警行动 的记者拍摄并发表妓女 赤裸图或者暧昧发廊女 的照片。
照片满足了部分看客的 视觉意淫,也引起部分 受众的反弹。香港大公 报记者援引网民观点说 ,很多网上和报纸都刊 登了妓女和嫖客光屁股 被手铐铐在一起的照片 不雅,是一种视觉暴力 。
而通观所公布的照片, 赤裸妓女还算有所自我 保护意识以手遮脸或者 以毛巾裹头。或许有人 以为这是羞耻心的一种 表现,固然不能排除此 种可能,但最重要的是 ,必须意识到突如其来 的镜头对准她们的裸身 是一种伤害。据笔者所 知,其实未发表影像中 有赤裸妓女的正面照。
发廊女则没有那么幸运 ,她们在发廊内的正面 照被公布于众。大概媒 体以为,既然没有裸体 ,发廊女被曝光也就顺 理成章,而不考虑此举 是否会令她们受到不必 要的困扰。
而在清查酒店桑拿现场 ,更有妓女大声求饶, “我知道错了,求你们 不要拍照!”记者虽然 获准随警方行动,但是 什么样的照片适合拍摄 并公布是依赖于媒体自 身审查来完成的,警方 并没有授予记者以凌驾 于法律或者超越职业道 德乃至于公德的特权。
此前,陈冠希“艳照门 ”事件已经沸沸扬扬, 为公众上了很生动热烈 的社会伦理课。而警方 也明确表示,如果传播 200张以上艳照则构 成违法(大陆和香港警 方的分歧在于朋友之间 传播是否违法)。
而今,媒体对自己至少 数以十万计的受众公开 传播妓女赤裸图,或者 发廊女的正面照,是否 有超然于艳照门之外的 特权嫌疑?
深圳警方将妓女嫖客示 众风波为我们提供了一 个解读样本。2006 年11月29日,深圳 警方召开两场公开处理 大会,100名皮条客 、妈咪、流莺、嫖客被 公开示众。事件立刻在 全国范围内引起轩然大 波。
深圳市律师协会多名律 师明确表示,此次行为 没有法律依据。一名副 会长表示,此举与《宪 法》尊重、保护人权相 违背,因为未决犯在民 事方面也享有人格权利 ,逮捕只是一个强制措 施,未决犯还有通过行 政复议的权利。另有律 师表示,这构成了肖像 权和人格权的侵权行为 。
深圳大学一名副教授说 ,“当得知此事后,我 查阅了各种法律,也未 找到深圳警方此做法的 依据。对此,深感遗憾 和痛心。”
那么,东莞媒体找到了 公开示众的依据吗?
我们知道,对于涉及隐 私性的案件,即便嫌疑 人构成了犯罪,但犯罪 人依然可以向法庭申请 不公开审理。而卖淫只 是一般性的违法行为, 并不构成犯罪,何以她 们却连这点权利都被粗 暴剥夺?更何况,发廊 女并非被现场拿获,她 们当时只是呆在发廊内 ,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她 们有卖淫行为。
耶稣说,道德是对弱者 的仁慈;尼采说,道德 是强者的勇气。面对职 业道德的底线,媒体, 请表现出应有的仁慈与 勇气吧。面对头顶那灿 烂的星空,你对内心的 道德律必须更加钦敬与 信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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