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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0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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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警察打死大学生”一事的几点看法
关于“警察打死大学生”一事的几点看法
当看到这个新闻的前半部分时,我们作为法律工作者首先想到的是警察这一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上,至于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其他行为,因为目前报道的新闻虚虚实实的很多,我们也只能等到该案侦查清楚的时候才能下结论。
但是从案件的事发现场来看,该案发生在酒吧,且是从酒吧内至酒吧外。故可知道双方都可能是在正常的状态下发生的冲突,即警察跟死者都是以普通的身份在酒吧消费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这不能不令我们想到前不久发生在深圳的舞王酒吧火灾事故。因此,作为该案件的事故责任人,离不开三方:打人的六位警察(犯罪嫌疑人)、死者(被害人)及事故发生地酒吧(安保责任人)。
作为分析案件的时候,得注意一下几点:
第一、事故发生时警察是否在执行职务。如果是警察在便衣执行职务,那么就是执行职务中滥用职权导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作为受害人的家属是可以请求国家赔偿的。但是,如果该六位警察是在工作之余,即以普通人身份进行消费活动,即在一般民事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则只能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他们的责任,至于受害人家属请求赔偿部分则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注意,上述两部分的赔偿(国家赔偿及请求犯罪嫌疑人赔偿)都不含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关于六位警察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这是个刑法学的问题,关于行为人主观的认定。因案件事实未公布,因此,在此也不能给予过多的评论。但是不能排除六位警察当中有存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故意,而有的存在故意杀人的故意,因为每个行为在实行行为时的主观可能不一样。
第三、此案不能排除案件当事人存在聚众斗殴的嫌疑。六位警察,在刑法上已经构成了聚众。另外,如果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受到受害人的阻扰,甚至是暴力行为的情形,那么受害人存在妨害公务的行为。
第四、对于该案,因为民众都将目光聚焦在当事人的身上,而忘了是故发生地××酒吧。酒吧作为公共场合,其对在该场所内的人有安保义务,但这是民法上的义务,而且是当受害人请求行为人赔偿不能得到满足时才由其承担相应的安保责任,即该责任是补充责任。
因此,目前关于此案的是是非非,暂且不能给予明确的分析,只能以仅有的一点材料上述的分析,具体的留待侦查结果再以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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