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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条人命才能换来市政府的一次检查[转贴]

据《信息时报》报道,7月4日,广东省公安厅和省交通厅联合在惠州市博罗县召开了全省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工作现场会。据悉,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一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6至9人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市人民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检查。笔者读了这个消息,感到哭笑不得:十条人命才能换来市政府的一次检查?

诚然,随着经济的日益繁荣,汽车拥有量不断增多,道路交通事故无论如何也是难以避免的,不可能每出现一次交通事故,每死伤一个人都要追究政府管理的责任。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与汽车自身的“健康”状况有关,与汽车驾驶员的安全操作有关,与道路的状况有关等多种原因导致的。但是,如果频繁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就与政府的严格依法管理有着密切的关系了。

如果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政府对于自己的管理工作,随时都有“检查”的必要。即使是对上级、对广大人民群众检查,也是应该的。这种检查,除了影响检查者的“面子”之外,没有什么利害关系。相反,如果经常能够公开检查自己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更表现出政府的对人民群众的高度负责的精神,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形象跃然而出,有什么不好?

从发生交通事故的特点来看,关键在于平时的加强管理,“防患于未然”。为什么非要等到“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一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6至9人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了,政府才作检查呢?那可是一条条活鲜鲜的不可失而复得的宝贵生命啊!

十条人命才能换来市政府的一次检查?政府就是这样看待自己的面子与百姓的生命的价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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