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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及保险快速理赔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不涉及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由当事人依照本规定自行协商解决。

第三条  轻微财产损失是指造成单车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或者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后视镜等外表部件损坏,车辆可以继续驾驶的。

    上述轻微交通事故的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相互记下车辆牌号和联系方式,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立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

第五条  机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在移动车辆前,应当对现场进行照相、摄像、文字记录或在地面标记车辆轮胎位置,并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它设施的;

(二)无检验合格标志、交强险标志的;

(三)未在本市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一方逃逸的;

(五)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

第六条  机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车辆无号牌的;

(二)无驾驶证驾车的;

(三)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驾车的。

第七条  当事人按本规定撤离现场后应相互查验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凭证,由双方当事人分别填写《西安市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自行协商处理。

第八条  《协议书》由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印制,通过各保险公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车辆驾驶人审验等窗口免费发放,也可通过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或者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网站免费下载。

第九条  当事人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应当约定时间,持《协议书》于24小时内共同到确定的“西安市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服务中心”任一服务点办理理赔事宜。

一方无损失或损失轻微,不要求办理赔偿的,应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填写《协议书》,与另一方当事人共同办理理赔事宜。

第十条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一)追尾、倒车、溜车的;

(二)开关车门的;

(三)违反交通信号、逆行的;

(四)未按规定让行的;

(五)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它情形。

不符合前款规定,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的,当事人应承担同等责任。

第十一条  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无责方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由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按强制保险的赔付原则办理理赔。超过2000元的部分,由派驻“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服务中心”警务室的交通警察,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驾驶证、行驶证、《物损评估意见书》等相关资料,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后,通过全责方的商业第三者保险进行赔付。全责方未投保商业第三者保险的,由全责方当事人承担。

第十二条  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事故车辆双方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的,由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按强制保险的赔付原则办理理赔。超过2000元的部分,由派驻“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服务中心”警务室的交通警察,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驾驶证、行驶证、《物损评估意见书》等相关资料,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后,根据事故责任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赔偿,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

第十三条  当事人填写《协议书》或向保险公司报案时,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导致对方当事人因无法获得保险理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处理。一方当事人提供了真实信息资料,但未按规定到保险快速理赔服务点办理相关事宜,经通知仍不到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持《协议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四条  当事人按规定撤离事故现场的,交通民警对当事人除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情形外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以教育为主,不再给予处罚、记分。

第十五条 当事人按规定应当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执勤民警应当强制撤离。对拒不撤离的,扣留其机动车和驾驶证,移交事故处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按上限从严处罚及记分;对故意堵塞交通,扰乱秩序,造成严重交通堵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西安市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

                    (正面式样)

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发生地点
  

当事方基本情况




姓  名
  
身份证号
  

车牌号
  
车 型
  
联系电话
  

保险公司
  
保单号





姓  名
  
身份证号
  

车牌号
  
车 型
  
联系电话
  

保险公司
  
保单号
  

碰撞损坏部位(□内选择打√)








□车头     □右前角       □左前角   

□车尾     □右后角       □左后角   

□车身左侧                □车身右侧
  






□车头     □右前角       □左前角   

□车尾     □右后角       □左后角   

□车身左侧                □车身右侧

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内选择打√)












1、追尾的     □  2、逆行的     □

3、倒车的     □  4、溜车的     □

5、开关车门的 □  

6、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           □

7、未按规定让行的               □   

8、其他事故成因                  
  










1、追尾的     □  2、逆行的     □

3、倒车的     □  4、溜车的     □

5、开关车门的 □  

6、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           □

7、未按规定让行的               □   

8、其他事故成因                  

当事人责任和签名(□内选择打√)

甲  方
乙  方

本起事故是本人过错□、本人无过错□、双方共同过错□所致。以上填写内容均为事实,如有不实,愿负法律责任。



签名:                       

年    月    日
     本起事故是本人过错□、本人无过错□、双方共同过错□所致。以上填写内容均为事实,如有不实,愿负法律责任。



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表可在以下网站下载  陕西省保险协会网站http://www.sx-bx.com

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网站http://www.xianjj.com

北 郊:永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枣园村总管路3号(北二环与明光路十字向南一公里)

南 郊:灏天世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博源路28号(西影路东段与博源路十字向南500米)

东 郊:唐都进口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幸福中路41号(纬什街十字向北500米)

高新区:新同方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科技路260号(高新六路与科技路十字口)

服务中心统一电话:029-82208122                          







附件二   填表说明

(背面式样)



填表说明

当事人应按下列规定填写《协议书》:

一、    《协议书》由当事人分别填写,双方各执一份。

二、    填写《协议书》时,要字迹工整、项目齐全。

三、    事故时间一栏,须填写阿拉伯数字,精确到分钟。

四、    事故地点一栏,须填写事故发生在某区某路(或路口)、某街的具体地点。

五、    姓名一栏,填写双方当事人姓名,填写前须核对对方的驾驶证或身份证。

六、    车辆牌号、车型一栏,如实填写。

七、    电话一栏,须填写随时可以联系的电话号码。

八、    保险公司简称一栏,填写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简称。

九、    保单号一栏,填写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单号码。

十、    碰撞部位、当事人过错行为栏目中,在相应的“□”内划“√”,有“其他事故成因的”的,需文字说明。

十一、当事人责任和签名一栏,当事人对所承担的事故责任在相应的“□”内划“√”,填写完毕后,共同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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