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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9-8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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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街乞讨属无照经营”,旷古奇闻!
一位网友在某网站贴出了一组题为《北京城管抢乞丐的钱》的图片,引起了公众关注,帖中的双方当事人也都对上了号,但均否认了“抢钱”之说。图片中的城管队员及其所在的城管分队队长都表示,阻止老太太乞讨是在执法,因为“市里有规定”,“严禁沿街乞讨”,“沿街乞讨属于无照经营”。
城管队员到底有没有“抢钱”,目前无法定论。但从城管人员的口中,笔者听到了一个惊人的规定和一个前所未闻的说法,即“严禁沿街乞讨”和“沿街乞讨属于无照经营”。
大约3年前,北京有关方面曾有禁止流浪人员在地铁站、王府井等区域乞讨的动议。因遭到舆论强烈反对,最后不了了之。如今,又何来“严禁沿街乞讨”的规定?
更让人吃惊的是“沿街乞讨属于无照经营”,这大概是为“严禁沿街乞讨”找理由吧。众所周知,只有办企业、做生意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它有两个基本的构成要件:一是要有投入。营业执照上也有“注册资金”一项。可乞讨哪有什么投资?如果有足够多的“资本金”,又有什么理由沿街乞讨呢?二是要有交易。乞讨所得都是路人的施舍,根本不存在交易,“经营”二字从何谈起?另外,营业执照上还有“营业地址”一栏,流浪的乞丐走街串巷甚至四海为家,哪有可以立锥的地方呢?实际上,乞讨只是民间的一种自济方式,是贫困者求生存的无奈之举(救助站只是临时救助措施,最多收留10天)。然而就是这样一种行为,竟然还被要求办证——真是旷古奇闻!
再者,是否无照经营也应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认定,城管部门有什么权力来管呢?
一次可能的误会,却引出了一个真问题。
“城市形象”不该成为设置门槛的借口
杭州市对废品回收人员将实施统一配证、统一着装、统一车辆的消息公诸社会后,立即引起了不小的议论。有不少市民认为,统一管理拾荒者有利于提升城市形象,但也有市民认为,拾荒者持证上岗根本没必要。
杭州不是让破烂王持证上岗的先行者,早在两年前浙西小山城临安就对破烂王实行“三统一”了,此外还将收旧拾荒者纳入公司管理,除了向破烂王收取牌证费外,还每月收取60元“经营权使用费”。没想到,这一“基层经验”推广到了省会城市杭州,不过到了大城市后给它戴上了“提升城市形象”的大帽子。
城市管理者日益重视城市形象塑造,这是一个好现象,毕竟良好的城市形象不仅是城市竞争力,而且也让市民生活更舒心。但我们也要警惕“城市形象”借口下的公权膨胀,使公共管理过多介入经济利益和私人生活,违背依法行政的法治要求。
综观一些城市的管理行为,无一例外地都是在“提升城市形象”的借口下实施的。大到城市的强制拆迁,商业化改造,小到统一市民住宅楼阳台,从户外广告的统一拆除到无摊城市的全面推行,从统一出租车型号、提高出租车档次,到禁止小排量汽车进城,再到禁止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上路,从划定禁讨区、驱赶乞讨人员,到拾荒者持证上岗,“提升城市形象”是最主要的也是最冠冕堂皇的理由和依据,有时甚至是惟一理由。
现代城市到底需要什么样的形象?这是目前为止没有明确标准的问题。我以为,比“城市形象”更为重要的,是管理者权力的驯服和公民权利的张扬。让各个阶层的公民都能充分享受权利,各得其所,实现真正的城市和谐,才是现代城市的应有形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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